包头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
根据教育部、国信办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精神,及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国家法律法规,为着力建设打造集群化、系统化、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,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,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,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新媒体以其传播快、覆盖广、影响大等特点,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。官方新媒体公众账号已成为校务公开、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,成为密切联系师生、改进工作作风、引导校园舆论、塑造学校形象、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途径。
第二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“党管媒体”的原则,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,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,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。学校提倡校内各部门、学院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新媒体平台。
第三条 新媒体主要指微博、微信、QQ(微信)工作群号、易信、人人、手机报、APP客户端、网络视频、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。学校官方新媒体包括以学校(包括外文及其缩写)、二级学院、部门、各类组织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并经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。
第四条 学校官方新媒体建设、管理、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,宣传部负责学校官方新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,团委、学生处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,网络中心负责新媒体建设的维护、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,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新媒体建设、管理、维护并协助配合做好学校官方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。
第二章 新媒体建设的审批
第五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学校及所属各单位、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。
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、组织开通官方新媒体,必须填写《包头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审批登记表》,对相关情况(如名称、宗旨、信息发布范围等)进行说明,明确主管领导、后台管理人员,登记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(设有党总支的二级单位由党总支书记负责,机关各部门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,团学组织由团委主要领导负责,其他组织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负责)签字并加盖公章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,同时报党政办公室、网络中心、保卫处备案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开通新媒体后,应及时申请认证。如因工作需要,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,应重新填写《包头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审批登记表》,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第七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。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,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,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,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、腾讯、网易等网站关闭其帐号。
第三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
第八条 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及各单位工作的最新动态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、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,服务师生学习、工作、生活和发展,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,展示学校良好形象。
第九条 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。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、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,要严格把关,避免泄密事件发生,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条 官方新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,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,各级官方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、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。
第十一条 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,相关单位应及时回复。如不能及时回复,应承诺答复期限。
第十二条 加强新媒体协同联动。学校将根据情况将登记在册的新媒体纳入学校新媒体工作圈,给予推广宣传、实名认证和技术支持。各级各类新媒体要积极转载评论学校官方新媒体发布的信息,要充分利用“互粉”,发布重要信息要及时@学院,形成校内新媒体矩阵,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,协同协作,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、动态交流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,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,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。
第四章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
第十三条 以学校、学校各二级单位或各类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,按照“谁建设谁负责,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,官方新媒体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(同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表述)为第一责任人。
第十四条 新媒体公众账号要坚持正确方向和舆论导向,以“积极推进、科学发展、规范管理、确保导向”为指导原则,制定信息审核、发布等管理规范。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,明确分管领导,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,实行24小时监控。
第十五条 完善新媒体运行管理机制。建立问题解决机制,有效应对突发事件。校园各级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,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,发生舆情危机时,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,积极疏导,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。对重大事件、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,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,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,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,统一发声,做好信息报告、新闻发布、澄清事实等工作。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,并与新媒体的运营商及时沟通,妥善处理。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,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,并追究主管单位、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。
第十六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的新媒体用户,依照新闻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、通信管理部门、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进行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单位、部门、各类组织,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,健全管理制度。
第十八条 新媒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,做为本单位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